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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進塔(堂)申請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申請書(選完塔位後填寫)
   (二)申請人戶籍謄本、印章
   (三)亡者除戶謄本
   (四)亡者死亡證明書(撿骨者或申請神主牌位者免附)
   (五)火化證明書(剛往生)或起掘證明書(指已過往久遠起掘之先人)或他鄉納骨塔堂
     遷出證明(火化證明書可以進塔時再補交管理員;申請神主牌者免附)
     
 二、申辦流程:
1.塔/堂填寫申請書 2.殯葬所檢核資料 3.殯葬所開立許可證 4.進塔
   (一)申請人至本鄉第16公墓納骨塔或第23公墓納骨堂選擇塔位並填寫申請書。
   (二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三)開立納骨塔堂繳費通知書。(證件不齊者須補正後再予受理申請)
   (四)至農會繳費後回民雄殯葬所核對繳費通知書收據後開立「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」。
   (五)於進塔當日持本所核發之「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」辦理進塔手續。
   *進塔(堂)期限及申請退費標:經核准使用納骨塔、堂者,應於3個月內進堂,如有特殊
    情形者得申請展延進堂。但最長以展延6個月為限,逾期取消使用權。因故未能進堂者
    ,得自原申請安置日期之次日起14日內申請全額退費,於14日至3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每
    件扣除手續費新台幣2,000元,於3至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二分之一,於6
    至9個月內提出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四分之一,逾9個月不予退還。


【已進塔(堂)者,中途退塔(堂)申請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原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 (二)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

 二、申辦流程:
   (一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二)殯葬所審查後寄發『 准予所請 』公文予申請人。(約需 2至 3個工作天)
   (三)申請人持核准公文至納骨堂領回先人骸(灰)。
   *依據本鄉「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第26條規定:「凡已進堂者,若中途退塔、
    應向本所申請註銷,已繳費用不予退還,如需再行使者,應重新申請並繳納費用。」


【未進塔(堂)者,因故能申請退費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原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 (二)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、納骨塔堂繳費收據

 二、申辦流程:
   (一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二)殯葬所審查核計應退還金額後通知申請人至本所領款。(約需1個禮拜)
   (三)申請人接到通知後,持身分證、印章至本所財政課領款。
   *進塔(堂)期限及申請退費標:經核准使用納骨塔、堂者,應於3個月內進堂,如有特殊
    情形者得申請展延進堂。但最長以展延6個月為限,逾期取消使用權。因故未能進堂者
    ,得自原申請安置日期之次日起14日內申請全額退費,於14日至3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每
    件扣除手續費新台幣2,000元,於3至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二分之一,於6
    至9個月內提出申請者退還所繳費用四分之一,逾9個月不予退還。


【展延進塔(堂)申請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原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 (二)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、納骨塔堂繳費收據

 二、申辦流程:
   (一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二)殯葬所審查後寄發『准予所請』公文予申請人。(約需2至3個工作天)
   (三)申請人於期限內辦理進塔手續。
   *進塔(堂)期限及申請退費標:經核准使用納骨塔、堂者,應於3個月內進堂,如有特殊
    情形者得申請展延進堂。但最長以展延6個月為限,逾期取消使用權。


【更換塔位申請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原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
   (二)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、納骨塔堂繳費收據

 二、申辦流程:
   (一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二)殯葬所審查後寄發『准予所請』公文予申請人。(約需2至3個工作天)
   (三)申請人至本所開立納骨塔堂繳費通知書,並前往農會繳費後回民雄殯葬所核對繳費通知書
     收據後更正『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』。
   (四)於進塔當日持更正之『納骨塔堂使用許可證』辦理進塔手續。
   *在同一塔、堂內經核准更換者,除應補足差額外另不分鄉籍均加收5000元整。其屬不
    同塔、堂經核准更換者,除應補足差額外另不分鄉籍均加收1萬8000元整。」。


【墓地申請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申請書
   (二)申請人戶籍謄本、印章
   (三)亡者死亡證明書
   (四)亡者除戶謄本
   *須本鄉鄉民(指本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§4第1項條件)才能申請。

 二、申辦流程:
1.殯葬所檢核資料 2.農會繳費 3.殯葬所開立證明 4.營葬
   (一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二)開立墓地使用繳費通知書。(證件不齊者須補正後再予受理申請)。
   (三)至農會繳費後回民雄殯葬所核對繳費通知書收據。
   (四)開立「埋葬許可證」及「公墓使用許可證」。

【起掘(撿骨)許可】
 一、應備文件
   (一)申請書
   (二)申請人戶籍謄本、印章
   (三)亡者除戶謄本
   (四)起掘前、後相片(於起掘後補附)
1.起掘前 2.起掘後 3.墓穴填平
 二、申辦流程:
   (一)申請人檢附證件至民雄殯葬所櫃台申請。
   (二)開立繳費通知書並至農會繳費後回民雄殯葬所核對繳費通知書收據。
   (三)殯葬所審查後寄發「准予起掘」公文予申請人。(約3至5天工作天,如申請安置於其
     他地區之納骨塔者,於收受「准予起掘」公文即可前往辦理進塔申請手續,「起掘
     許可證明書」於本所開立後再行補附)。
   (四)起掘時需拍攝之照片:1.起掘前 2.起掘後 3.墓穴填平(範例如上圖)。
   (五)殯葬所審查後開立「起掘許可證明書」予申請人。(申請本鄉納骨塔堂者,於補起掘
     相片後將直接核發起掘證明予本鄉納骨塔堂,不另核發予申請人)。

【納骨櫃毀損天災人禍處理流程】
納骨櫃毀損天災人禍處理流程:當天災或人禍發生時,通知廠商前來修復並啟動相關保險機制(若是人禍需請求賠償)